•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7:25:47 股吧网页版
汉邦高科: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的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
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公司关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以下简称“防范小组”),防范小组是公司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防范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防范小组负责起草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