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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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59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蒴婷律师及万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2、2025年4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20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307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245,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29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总计1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54,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2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00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26%。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30,54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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