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8:56:27 股吧网页版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含新聘、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聘任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聘任过程;

(四)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