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以及大股东以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该股东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三)该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小十字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
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