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业务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理层成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经理层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九)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 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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