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本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
(二)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追加被侵占的资产。
第八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
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
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
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
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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