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稳定性,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离职情形
董事离职包括以下情形:
1. 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
2. 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3. 股东会决议解除职务;
4.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以下情形:
1. 任期届满未连聘连任;
2. 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3. 董事会决议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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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辞职程序
1. 书面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职原因及生效时间。
2. 生效条件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须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就任。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
3. 信息披露
董事会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公告,说明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对治理的影响及独立董事的异议(如有)。
第五条 解除职务程序
1. 董事会、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解除董事职务,需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决议内容及董事异议(如有)。
第三章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第六条 工作交接
1.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
移交分管业务文件、资料;
说明未完成事项的进展及建议;
签署交接确认书并由董事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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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 股份管理
1.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关于减持的限制: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第八条 持续义务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2.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配合公司接受监管问询、审计等,不得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3. 离任后仍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特别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离职的特殊要求
1. 独立董事辞职应说明是否与公司存在分歧及具体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2. 因独立性缺失或履职障碍辞职的,公司应自查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3. 离职后 3 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离职人员姓名、职务;
离职原因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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