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否则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时,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业务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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