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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56:25 股吧网页版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或其全资、控股的下属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队、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但不包括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系指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参股公司系指公司投资的没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与激励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控制,提高整个集团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要遵循放权到位、监控到位的原则,在集权和分权、控制和激励上取得最佳点,既要强调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强调集团的整体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子公司的行为。

第七条 子公司是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法人。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应代表公司的利益,体现公司的意志,保证和督促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对子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在子公司得到贯彻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权益比例以及子公司与公司的紧密程度选择不同的管理强度。公司应特别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监控、联络与沟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子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由战略委员会拟订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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