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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