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点 50 分在北京双
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 40 号楼 A 区 1 号楼)。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991,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68%。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1,095,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896,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6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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