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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9:05:49 股吧网页版
润泽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应当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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