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
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就本
制度规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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