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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7:22:05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河北
03166081283,刚才打通了,问回购的进展,回复说“如果当天回购,会在第二
0316 6081283,刚才打通了,问回购的进展,回复说“如果当天回购,会在第二天发公告”。
大家可以拨打,把得到的回复。都发到这个帖子底下来。
2025-05-15 22:41:05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进了股市,就准备好亏钱,咱玩得起。

但是公司忽悠人,可不行,一二十亿的营业额说没就没了?

2025-05-15 23:02:3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回购价格,不高于75,这是啥意思,只有顶没有底的意思么?

2025-05-15 23:05:4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说明会上,满口订单充足,您到是晒晒啊。 一口一个保密,我就纳闷了,甲方公司租用个算力,保啥密啊?

2025-05-16 07:24:3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要依法保护投资者获取公司分红、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还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价格信号的基础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2025-05-16 07:28:1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5.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为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推动资本形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的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实施精准追责,依法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应当承担责任的发行人被民事追责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57835/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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