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或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项上报操作办法,以保证报告义务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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