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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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及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及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8 名激励对象及第一个归属期的 20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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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及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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