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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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声明事项...... 6
第二节 正 文...... 8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 8
二、《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 ...... 20
三、《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 ...... 25
第三节 签署页 ...... 38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
《法律意见书》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
2025 年三季度报告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指派李强律师、郑伊珺律师和陈晓菁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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