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
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
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不含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达到上述标准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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