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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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5027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加宁律师、陈杏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14:30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14:30 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
夫路研发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星期四)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
9:15-15:00。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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