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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19:17:12 股吧网页版
蓝思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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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98 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变更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及延期召开的原因、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并于原定召开日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发出延期公告及说明原因,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漓湘东路 319 号蓝思科
技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9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H 股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3,102,233,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771%。

经信达律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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