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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