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 · 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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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情况 ...... 4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 5
三、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决策机构的批准 ...... 6
四、结论意见 ...... 7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中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立中集团书面确认和承诺,立中集团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立中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立中集团本次赎回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立中集团本次赎回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中集团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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