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 · 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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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中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宇蓬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立中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就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2、《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3、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
4、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立中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立中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立中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规则》《募集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登记、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10 时,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市
七一东路 9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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