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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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楼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释义...... 4
正文...... 6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6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授权情况......6
(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批准情况......6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7
(一)员工个人异动......7
(二)公司层面考核及员工绩效考核......7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8
(一)调整事由......8
(二)调整结果......8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9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及归属条件......9
(二)本次归属归属条件成就情况......11
五、结论意见...... 14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中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立中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立中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立中集团书面确认和承诺,立中集团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立中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立中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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