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和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十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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