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以下称“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与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裁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裁机构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总裁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裁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八条 总裁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总裁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裁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总裁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对董事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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