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低于 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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