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本规则所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三)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四)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