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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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和总裁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任、更换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总裁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八)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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