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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17:50:13 股吧网页版
立中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本条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公司合并、分立、清算公告、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四)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动或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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