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占用方”)占用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占用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占用方之间相互独立。
(一) 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占用方不得占有、支配该资产或越权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 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占用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占用方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占用方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占用方中兼职。
(三) 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占用方共用银行账户。公司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财务总监若收到占
用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 机构独立。公司的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占用方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 业务独立。占用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第二章 防范占用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占用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占用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占用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实施与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三章 防范占用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占用方通过采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