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六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权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或指引;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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