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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17:50:12 股吧网页版
立中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但低于 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30%(含 30%)但低于 50%
(含 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 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公司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董监高管理、审计监督、信息披露、考核奖惩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控。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设立及注销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七条 设立子公司必须经公司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对于已经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如果属于非暂时性停业且无重新开业计划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清理注销。

第九条 子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后,以下文件须在 5 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备案:

(一)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合同;

(二)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章程;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

(四)出资证明书(如有);

(五)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子公司成立时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证书、编码、确认函;

(六)子公司所有资质证明;

(七)子公司注销或被吊销执照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子公司应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前,应按规定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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