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可以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如有,下同)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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