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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