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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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
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督促、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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