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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