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集团”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立中集团《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内审部等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公司内控制度,并查询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从立中集团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
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内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一般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5%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C.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
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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