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报披露前,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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