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2 16:29:15 股吧网页版
航新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2.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七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公司分公司无权决定对外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管理,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牵头,会同公司财务部及项目小组组成专项小组负责对投资行为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及其它不确定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整体评估,对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合理预计,并提出整体评审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经过初步审核、专家评议、集体决策、授权签批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或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并对项目提出意见后提交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专家评议会

1.专家评议会的组成。由证券事务部建立包括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每次评议的专家评议会,由证券事务部根据不同的项目,随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