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公司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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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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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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