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审计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的有关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政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