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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6:29:15 股吧网页版
航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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