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