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赫普绿色储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赫普蓝天节能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赫普阳光新能源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赫普智慧(景宁)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赫普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4 年 11 月,上市公司支付 275.00 万元现金收购商丘森硕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 51%股权。商丘森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抽汽蓄能”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可以认定为相关资产。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赫普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的股权,收购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1.65 亿元(暂定价)。该项现金收购交易标的资产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项现金收购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现金收购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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