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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20:08:42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9-1 号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
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
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
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邮编:530201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nn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释 义......3
第一部分 引 言 ......7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7

二、声明和承诺 ......10
第二部分 正文 ......1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3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2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5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0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69
第三部分 总体结论意见 ......6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简称和词语具有右栏的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 指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博世科环
公司、博世科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博世科 指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更名前名称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参与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经办律


博世科有限 指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指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对象发行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自治区、自治区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际控制人、广西国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委

广西司法厅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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