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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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5 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 101 号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潘晓斌先生主持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5年10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1人,代表股份 126,780,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70%。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计 115 人,代表股份120,547,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94%。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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