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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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4 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 101 号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潘晓斌先生主持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2,844,53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780,803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063,735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770,904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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