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
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工作
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 审计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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