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人数在三人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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